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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申请
  本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性服务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
  市废管处设置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对本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的申请实行一门式受理服务。
  3、审查
  审查工作实行审核员负责制,审核员负责对其受理企业申请的全过程审查工作。
  (一)初审
  审核员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核查
  (1)现场核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办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做好相关笔录和资料搜集工作。工作时限为4个工作日。
  (2)征求意见
  对申请企业涉及到相关专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审核员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原则上,对从事陆域范围生活垃圾清扫企业的申请向上海市城市保洁管理处征求意见;对从事水域范围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的申请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征求意见;对服务范围在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的申请,向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审核员意见签署完毕后移交办理机构,并提供相应的文本、图片等资料。工作时限为4个工作日。
  4、决定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市市容环卫局签发的《上海市市容环卫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市市容环卫局签发《上海市不予市容环卫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市废管处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局直属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市容环卫局核准的经营性服务审批工作的计划安排,协助做好经营性服务企业的申请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
  局直属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落实经营性服务企业审批中的意见答复工作;并推荐政治素质合格、思想素质优良、业务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为审核员,具体从事该工作。
  3、加强监督指导
  局直属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根据经营性服务审批的有关条件,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在管理方式、制度建设和设备配置上根据审批条件的要求,给予各服务单位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市容环卫行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
  4、抓好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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