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容环发〔2005〕60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管理实施意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上海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管理,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以开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为抓手,在加强上海市市容环卫服务行业管理过程中,不断健全市场运作规则、规范运作行为,提高市容环卫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是本市市容环卫经营性服务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作为办理机构,具体实施相关事务。市市容环卫局直属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协同开展此项工作。
三、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