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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5]3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心支行,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转发你们。现结合我区实际,对贯彻《指导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1、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指导意见》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原则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逐条领会掌握,并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

  2、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继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依据《条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解决好少数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在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努力巩固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

  3、要严格执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鉴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1]196号)规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3%”,原各市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此范围内的可继续执行,缴存比例超过13%的,要限期予以纠正。以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单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5%的单位,各地要限定时间逐步调整到5%。今后,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4、要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的最高限额。为防止少数高收入群体利用缴存住房公积金合理避税,我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高限额确定为职工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数额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算方法为:本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限额(含单位缴存部分)=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3%×2。各市确定的本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限额,应于当年6月份以前向社会公布,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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