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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创建自治区级社会文化先进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创建标准及要求

  (一)群众文化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馆评估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站评估标准》全面评估文化馆、文化站的工作,按设施、队伍、活动、网络、经费、管理、效益等7大类逐项进行评估打分。基本分达950分以上的为一级馆(站),900-949分的为二级馆(站),850-899分的为三级馆(站)。在基本分中,设施类得分不能低于90%(属28个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设施类得分不能低于85%),达到三级馆(站)以上的为达标。要有占全县乡(镇)总数30%以上的文化站达到三级站以上的标准。

  (二)文化市场管理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先进集体评比计分细则》全面评估文化市场管理的工作,按队伍建设、制度完善、法制健全、市场管理4大类逐项进行评估打分,基本分达900分以上为达标,其中每大类得分不能低于本类总分的85%,不能有倒扣分。

  (三)图书馆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图书馆评估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图书馆(室)评估标准》全面评估县、乡(镇)图书馆的工作,按办馆条件、科学管理、业务建设、读者工作、研究辅导五大类逐项进行评估打分,总分达900分以上的为一级馆,750-899分的为二级馆,600-749分的为三级馆。达到三级馆以上的为达标。要有占全县乡(镇)总数10%以上的乡(镇)图书馆(室)达到三级馆以上的标准。

  (四)博物馆

  1、博物馆独立建制,馆健全,本级财政每年度有正常文博事业和文物保护的经费预算和实施项目。

  2、馆建立岗位责任制,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人员达8人以上,业务人员占总人数的85%,有规模不等的文物仓库、博物馆(含各类纪念性、遗址性馆)建设有不少于3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陈列、展览场地。开展正常的文物保护、文物征集、文物收藏、研究、陈列和宣传工作。

  3、已完成本辖区内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相应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4、文物库房制度健全,文物藏品一、二、三级要求做到入柜上架保管,并严格按照文化部印发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凡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和调拨,都应有案随时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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