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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辽宁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辽环发[1998]106号 1998年5月29日)


各市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精神,现将在我省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为我省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燃煤、燃油和产生工艺废气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二氧化硫排污费实行排放总量收费,收费标准为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收取排污费0.20元。

  三、排污单位应按期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二氧化硫排放量,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做为征收依据。核定方法可采用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法。二氧化硫排污费按月计征;环保部门应将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按月缴入地方国库。

  东电、沈铁系统单位二氧化硫排污费,仍委托各市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同时报省环境监理处备案;征收额按月上缴省环境监理处排污费专户,并由省环境监理处统一上缴省国库。

  四、环保部门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统一的《辽宁省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征收数额在财务核算、统计指标、计划指标上要单独反映。

  排污单位接到环保部门开征的二氧化硫排污费通知书后,在20天内向环保部门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1‰。环保部门收到二氧化硫排污费后,在3天内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国库。二氧化硫排污费在环保部门的银行利息和滞纳金,纳入二氧化硫排污费。

  五、企业单位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调整。事业单位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在经营支出中列支;没有经营收入或经营收入不足的可以从事业中支出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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