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43号 1992年6月2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地震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行政事业收费。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和年审制定。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二、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定,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凭《票据准购簿》领购收费票据,并按规定使用。该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要在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对各项收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