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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0]11号 2000年2月29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公用事业局)、环保局:

  为贯彻省政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1.全省14个城市和县(含县级市),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2.凡有污水处理设施或自建独立的地下排水管网,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市政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达标污水的单位,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3.对非营利性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和教职工生活用水)、托幼园所、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缓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办法和标准

  1.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污水实际排放量每月收取,污水排放量按用户排水的实测数据计算。无排水计量装置的用户,其污水排放量按使用水量的80%计算。生产企业的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单位,其污水排放量按扣除产品含水量后的使用水量的80%计算。矿井污水排放符合排放标准的酌减收取。

  2.使用市政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临时施工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征收。执收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可以提取污不处理费总额0.2%的代征手续费。

  3.对居民排放的污水每吨征收0.30-0.40元;企业(工业、商饮服务业)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每吨征收0.35-0.45元;企业(工业、商饮服务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每吨征收0.40-0.50元;高消费用水(桑拿浴、冲浪浴、高档游泳池等)每吨征收0.50-0.60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城市供水价格按现行自来水价格管理程序报省物价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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