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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落实方案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按照《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指导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基本建设、人员及设备配备等相关工作。
  (三)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合理安排区域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的业务用房,并保障工作开展必备的人员和设备设施,营造温馨的儿童保健服务环境;合理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管理机制,提供规范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
  五、工作进度
  (一)试点阶段 (2011年9月-12月)
  在申报的基础上,确定有工作基础,能够落实业务用房、设备及人员的妇幼保健机构,依据制定的《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开展试点工作,探索经验。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管理及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二)全面推广阶段(2012年)
  召开全市范围的现场推广会,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成立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全面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适时总结工作经验,督导评估落实情况,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本着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工作原则,提高对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的认识程度,要将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作为细化儿童保健服务内容,提高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要从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意义,把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
  (二)加强建设,尽早启动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尽快落实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的相关建设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辖区儿童尽早开展规范服务。
  (三)全面培训,提高能力
  各区县要在市级师资培训的基础上及时全面组织管理及专业人员培训,坚持把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管理经验、政策水平的管理队伍和一支具有丰富知识背景、富于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提高儿童保健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广泛宣传,社会参与
  各区县要广泛宣传,促进群众对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知晓率和认知程度。要加大健康教育力度,结合儿童保健工作开展,扩大覆盖范围,使科学育儿的知识深入人心,激发群众积极参与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愿望,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监督管理,规范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检查和评估,通过制度建设、人才建设、设施建设、文化建设,提高服务内涵,逐步实现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附件:1.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申请登记书
  2.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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