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卫妇精字〔2011〕3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按照《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婴幼儿保健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0-3岁是人生存能力训练的重要时期,此时期,婴幼儿心理、智力等发展状况对一生都具有决定作用。儿童早期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医学、行为科学、教育学、社会学等领域。为落实《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按照《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婴幼儿保健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并在全市开展规范化儿童早期发展服务。
二、工作思路
按照《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建立区域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五官保健、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服务。结合本市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对0-3岁儿童健行健康检查,正常儿童予以健康指导;问题儿童及时干预,促进儿童综合发展能力,提高其健康水平;严重问题儿童及时转诊治疗。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二)儿童优先原则。在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三)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四)儿童参与原则。加强宣传力度,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五)不断创新原则。借鉴国内国际先进理念和方法,创新思维模式,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的改进和提高。
四、工作职责
(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建市级专家队伍,协调各区县参与师资培训;组织开展市级教育交流活动;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协调相关部门,探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