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稽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基层字〔2011〕24号)
各涉农区县卫生局:
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0〕21号)精神和《北京市2011年基层卫生工作要点》(京卫基层字〔2011〕5号)的具体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对2010年、2011年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和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内容
包括2010年度新农合基金支出情况和2011年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基金筹集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管理等内容。(具体见附件1)
二、稽查范围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13个涉农区县。
三、稽查依据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55号)
(二)财政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
(三)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经财社〔2008〕2535)
(四)《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0〕21号)
四、稽查方式
稽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抽查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另一部分为区县现场稽查:
(一)抽查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病历部分
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2011年1月-9月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新农合患者住院信息进行审核,每区县抽取10份。
(二)现场稽查部分
由市卫生局、市新农合中心及各区县新农合主任和部分区县财务人员组成稽查小组,赴各区县进行现场稽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历和处方、查看村级公示情况等方式开展稽查工作。
五、稽查分组
稽查小组由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主任、部分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财务人员和新农合专家组成。稽查小组共分为两组。(具体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