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1〕242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
  现将《北京市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北京市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确保兵员体检质量,依据《征兵工作条例》、《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北京军区征兵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是指应征公民按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由承担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格检查(以下简称征兵体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兵体检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导本市征兵体检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征兵体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辖区征兵体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设立体检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体检组)。
  第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行政区域内征兵体检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武装部负责组织辖区应征青年病史调查工作,填写并妥善保管《应征公民走访调查表》。《应征公民走访调查表》应作为区县体检定兵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卫戍区后勤部组成市体检组。市体检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体检中心,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市征兵体检工作开展情况;
  (二)组织开展本市征兵体检技术骨干培训;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征兵体检复查和抽查工作;
  (四)收集、统计、管理征兵体检信息和数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