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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

  8.入市直通车制度: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直接进入市场销售。(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和标志;(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合格证明;(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6)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标志和检疫合格证明。
  9.考核奖惩制度:对实行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县农业、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遵规守法经营单位,由市场准入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制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同时 ,制定并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11.集贸市场贸易结算记录器具管理制度: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县质监局备案,并配合县计量所做好强制检定工作;集贸市场主办者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应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到县计量所进行检定;经营者应当遵守计量法律、法规,现场交易应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有效的计量器具;经营者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三)强化法律责任
  县级有关部门要要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和案件协查机制,相互交流执法信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序推进农产品准入管理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问题举报。对违反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定的经营主体单位,由工商、卫生、商务、农牧、质监等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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