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各地要根据“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和土地储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严格按国家规定要求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用地占当地城镇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地区,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公告。严禁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凡因建设用地计划不足或计划不落实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地区,不得为其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
2.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从2011年起,省财政逐步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加大对市、县“以奖代补”力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按规定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住房保障资金,确保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按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提取住房保障资金不能满足需要的,应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3.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市、县人民政府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在建项目担保贷款,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筹集并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住房保障资金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偿还。
四、努力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组织协调与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到思想重视、措施扎实、推进有力。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这项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用更多精力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确保每项工作有部署、能落实。要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和实施机构,加快形成统一、高效的住房保障工作网络。加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努力为保障对象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