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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 多主体兴建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租赁等多种途径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核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市、县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侧重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在规划区域内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校等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相关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到2015年,全省规划新建公共租赁住房48万间(套),其中,3万套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10万间用于解决新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35万间用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供需关系的基本平衡。
  3. 多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投融资平台直接组织。在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支持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农(林)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到2015年,全省规划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实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保尽保。
  4. 因地制宜改造棚户区危旧房。各地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片区,可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并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改造难度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片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方式进行改造,由政府及相关企业承担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并在建筑安装费用方面给予资助。到2015年,力争全面完成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改善70万户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其中,货币化安置37万户,限价商品住房实物安置33万户。
  (三)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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