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原则上要覆盖当地40%以上的城镇家庭。各地要严格按照家庭人口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和建筑面积,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鼓励通过“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的保障方式,让困难家庭支付部分购房款先行改善居住条件,以后逐步付款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鼓励推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货币化,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支持其在普通商品房市场自主选购住房,所购住房进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产籍登记,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
3. 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其中,对新就业人员主要提供阶段性住房保障。供应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续租,其中,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4. 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各地要严格落实“控高保低”的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鼓励支持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5. 对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差、设施不配套且自身无力改善的家庭,主要通过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提供限价商品住房或货币安置方式改善其居住条件。对居住环境差、生活设施不配套的家庭,主要通过老小区整治等方式改善其居住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房源供应
1. 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各地要采取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置换、公房腾退、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以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为主。要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尽可能把房源安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的区域,并统一规划、建设好小区内外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确保供水、供电、供气和交通等达到使用要求。到2015年,全省规划新建廉租住房2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万户,实现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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