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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126号 2011年9月7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工作“六个注重”的要求,根据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关于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总体部署,现就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住房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要求,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年至2010年,全省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43.1万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6.4万户,完成棚户区危旧房改造40万户、2002万平方米,解决了89.5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到2010年底,具有江苏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实现了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应保尽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住房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住房保障制度之间衔接不够紧密,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有待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扶持政策没有全面落实到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并存在部分保障性住房项目区位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不配套等问题。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持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紧迫任务,作为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重大举措,作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应尽之责,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真抓实干的作风,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为建设美好江苏、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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