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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四、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
  (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
  (十二)健全医疗服务政策。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十三)实行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采取政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其中,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人民政府负担。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各市、县(市、区)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服务政策,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地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十四)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适当扶持经营性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土地参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着力培养一批大型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知名品牌。积极探索养老护理保险,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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