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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故意毁弃证据材料或者出具伪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执法办案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或者遇到困难、阻挠,使调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应当向单位领导作出书面报告。单位领导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全部调查取证材料,经审核人员审核、审查人员审查后,由分管领导审定报主要领导审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阐明违法事实、调查经过、获取证据、争议要点、拟作处罚建议、依据和处罚裁量理由,以及是否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
  处罚建议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主观过错以及所涉及档案形成年代、保管期限、数量等因素,按照《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在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全部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或者审定、审批时,认为调查取证有不足之处,应当退回上一步骤,责成办案人员作进一步补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主要领导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档案违法案件,实行集体(会审)讨论。
  (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复杂、重大的档案违法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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