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济档字〔2011〕19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
为规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我市档案行政执法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
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档案局制定了《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档案局联系。
济南市档案局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济南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
《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档案法实施办法》)和《
山东省档案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