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制度完善、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逐年增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实现“老有所养”。
--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更加完善,筹资水平逐步提高,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30%以内,城乡居民实现“病有所医”。
--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覆盖城乡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400万和1200万人以上;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失业、工伤人员基本生活以及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社会救助。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医疗、住房、教育、司法、灾害及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以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照上年度省辖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综合确定,增幅不低于城乡居民收入增幅。
--社会福利。以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为重点服务对象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逐步向全民共享拓展,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老年人普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殡葬政策覆盖所有省辖市,孤儿养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全面落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在不断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制度建设和创新力度,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1. 健全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巩固“新农保”制度建设成果,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 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普遍开展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医保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