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力度。高度重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在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保护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和促进地票改革试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通过对空心村进行整治,拆除老屋,实施改厕、改灶、改路、改善环境等措施,有效扭转农村居民点“脏、乱、差”的状况,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居住条件,整合优化村庄、道路、土地、水利等基础设施资源,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积极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按照科学论证、集中投入、分步实施的要求,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实施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土地整理工程、西部生态区农田整治工程、三峡库区后靠移民安稳致富土地整治工程和库区继续实施移土培肥等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要切实加强配套工程建设,落实配套资金,强化工程监管,防止和纠正配套工程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四、积极稳妥推进地票改革试验
(一)坚持规划引导,有序实施产生地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区县(自治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为指导,在充分听取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基础上,科学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复垦规模和复垦项目区分布,使之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及农村人口转移的趋势相适应。坚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村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优先选择闲置、废弃农村建设用地和自愿转户退地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为地票复垦对象,并充分预留农村未来发展空间。对产生地票涉及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单独立项,完善复垦档案资料管理,推行复垦、交易信息公开。以地票交易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复垦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二)坚持农民主体,规范推进复垦工程建设。地票复垦要充分发挥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规范签订地票复垦协议,杜绝搞运动、搞强制和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全市各级政府做好监督和服务,及时验收确认复垦耕地的质量和数量。对农户委托土地整治机构进行复垦的,引导农户优先参与复垦工程施工获得劳务性收入。地票复垦项目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新居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应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按照“小集中、大分散”的思路,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环境良好的规划建设区布局、选址,在功能设计上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生活的需要。复垦新增的耕地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及时发包给农户经营和生产,研究出台激励措施,防止复垦新增耕地撂荒。
(三)坚持反哺“三农”,落实地票价款分配政策和监管措施。贯彻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的规定,充分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票收益。凡区县(自治县)与市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不一致的,应予调整或废止。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地票价款扣除复垦成本(包括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后,按照85:15的比例支付给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为地票交易中农户所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制定最低交易保护价。农村土地交易所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地票交易信息及年度最低交易保护价。市、区县(自治县)要对地票价款实现专户管理,条件成熟时推行对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价款直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组织地票价款分配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电话,切实维护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农业部门要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集体获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