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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尔拉·衣沙木丁同志在乌鲁木齐市第九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讲话的通知

  (三)坚持抓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今年8月,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和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印发了《在全市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乌鲁木齐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对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创建步骤及时间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继续在全市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民族团结进社区”等活动,以创建活动推动民族团结工作全面发展。一是要进一步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部门具体负责,责任落实到点、落实到人的创建活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创建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将创建活动认真抓紧、抓好。二是要以创建活动为平台,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三是要进一步提高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创建活动,使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更加贴近生活、更加贴近群众。四是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五是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做民族团结的模范,引导各族干部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六是要坚持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与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相统一,坚持享有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相统一,禁止任何民族歧视,依法惩处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四)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前发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是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保证。一是深入贯彻民族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推动我市民族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要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少数民族干部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继续抓好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选送优秀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到发达地区和基层挂职锻炼,到高等院校学习深造,使他们开阔视野、增长本领。要加快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培养更多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三是进一步加强“双语”教育。“双语”教育是提高少数民族素质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培养“民汉兼通”少数民族人才的根本大计。要继续大力推进“双语”教育工作,不断扩大“双语”教育规模,不断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四是加强少数民族的生活服务保障工作。要时刻关心各族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和流动人口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各族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扎扎实实地为各族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融入城市、融入社区、融入当地群众生活,共同从城市发展中获益,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地体现到改善民生上,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效更好地体现在为各族群众谋利益上。五是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挖掘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是首府特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要加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传统文化、特色餐饮业、传统体育和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发掘力度,大力培养各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和管理人才,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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