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各区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函
(新政办函〔2011〕18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上报乌鲁木齐市各区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请示》(乌政发〔2011〕136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乌鲁木齐县、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米东区和达坂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二、请你们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推进。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