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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五)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县政府每年将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工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破坏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六)大力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二十七)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减排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能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实施表奖制度,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二十八)政府机构在节能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实行节能、厉行节约、合理消费。政府机构节能主要包括“建筑节能改造、综合电能改造、推行节能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煤油电气水定额管理”等,要制定政府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能耗定额标准,积极开展能源计量和监测,实行节奖超罚。同时,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规模。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领导,组织落实。为确保我县节能减排综合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宣传部、考评办、法制办、经贸局、环保局、城建局、国土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安监局、教育局、科技局、交通局、中小企业局、物价局、农经局、商业局、统计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县委、供电局、农电局,以及24个乡镇(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部署全县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考核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各项节能减排工作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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