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应急响应
4.2.1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公安、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办事处)、街道、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a.组织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a.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检疫站、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
a.县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