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积极吸引保险资金和社保资金投资。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大型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的联系与沟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促成保险、社保机构以股权或债权投资形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服务地方经济和城市建设。
(十六)加快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发展。加快海洋产业基金筹建进度,发挥政府资金的投资导向和战略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海洋经济的中小企业,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五、规范民间金融秩序,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十七)维护民间金融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摸底,对于企业之间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要引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坚决打击暴力讨债、哄抢财物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加大非法金融打击力度。司法部门要重点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查处力度,特别要严厉打击以放高利贷为生的黑恶势力,依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八)拓宽民间资本合法出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典当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挤压地下非法金融活动的空间。
六、维护金融生态,为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十九)积极稳妥处理企业资金链风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和强化金融维稳工作机制的作用,按照“属地管理、行业归口、一企一策、一事一策、依法处置”的原则,负责做好各自管辖范围的企业风险处置和维护稳定的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抓紧开展企业资金链风险排查,做好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制订完善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对已出现风险的企业,要及早介入,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置化解,通过建立担保链“防火墙”、资金封闭运作等措施来稳定局面,通过兼并重组或企业自救,逐步脱困;对只能关停的企业,也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不留后患”的要求,做好善后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不稳定因素,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一方平安和良好的金融生态。
(二十)强化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引导,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加大对正面、客观宣传的力度,及时报道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取得的成效,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良好的政策预期和发展信心。同时要加强对群众的金融知识、投资知识的教育宣传,增强防范风险意识。对造谣惑众的要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恶意散布虚假消息的,要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