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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鼓励县(市)区政府因地制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工作。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在开展金融创新中贴近基层、贴近企业的优势,大力支持与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展金融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工作。按照《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0〕260号)要求,推动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创建,市政府将对金融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工作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各地要继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推广完善委托贷款、转贷基金、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等多种模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

  (十)创新和推广针对小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继续做好宁波首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城乡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扩面增量工作,力争年内累计贷款突破20亿元。继续推广提升农村“两权一房”贷款、供应链融资等产品,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拓宽中小企业、“三农”资产抵质押范围,盘活存量资产。

  (十一)支持正当的贸易融资需求。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企业正常贸易融资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企业开证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防范虚假贸易背景的信用证业务以及其他各种套利行为,保障资源向真实贸易需求集中,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十二)支持中资企业用好外债政策以及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积极用好中资企业借用外债政策,帮助中资企业利用境外资金补充国内资金不足,为企业低成本融资开辟新渠道。积极推动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试点工作,引导银行、企业适当运用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防范汇率风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四、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建立多渠道融资格局

  (十三)继续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作为企业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其做强做大,到创业板、中小板及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中小微企业与业务相关的行业内上市龙头公司实行战略合作,条件具备的可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上市公司共同成长。

  (十四)大力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发展。支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多种方式从资本市场筹资,发行可转债、可分离债和公司债等,改善融资结构,提高融资效率,腾出信贷规模。特别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抱团”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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