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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县保护办统一管理和发放。
  第九条 申请使用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县保护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书;
  (二)岫岩玉产品标准;
  (三)有效的营业执照、代码证书和原料采购证明;
  (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使用人,经批准后可在其产品的鉴定证书、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县保护办指定印刷企业定量印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同时必须采取防伪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四章 生产、销售和管理

  第十三条 岫岩玉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生产设备,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四条 岫岩玉产品质量应符合其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产品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岫岩玉及其制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有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销售的岫岩玉及其制品必须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经销商应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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