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岫政发〔2007〕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岫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销售岫岩玉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岫岩玉是指以岫岩地名命名,出产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玉石及其制品。
第四条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06号)规定,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白治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非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或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玉石及其制品,不得使用岫岩玉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违反本条规定的产品。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保护办),成员单位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的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法定检验机构等部门。县保护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县保护办负责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发布专用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岫岩玉产品》标准的制定、贯彻和实施,组织岫岩玉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受理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严格按照标准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
第八条 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指国家标准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岫岩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程序为:由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县保护办提出申请,经县保护办初审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即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