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向鞍山市普查领导小组报送普查数据和普查报告;
5、建立乡镇联络员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各方面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普查工作情况。
各乡镇也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建立联络员制度,确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县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协调落实相关事项,指导和督促乡镇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负责组织对各乡镇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污染源的环境监测;负责环保普查数据的汇总、分析与上报;负责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
发改、经贸、商业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及第三产业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结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城建部门参与生活源的普查,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动监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其中,动监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和农户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和三产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全县有燃煤锅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
统计部门参与制订普查方案,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及资料开发工作,参与普查结果审定工作。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和三产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消耗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单位的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全县医疗单位及食品加工企业名单,协助环保部门对卫生医疗机构和食品加工企业的普查工作。
(四)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1、普查员的选调: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工业的领导同志担任普查指导员,抽调3-5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环保业务骨干担任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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