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并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要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减排工作开展不力,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区域或重点行业实施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对整改不积极、措施不落实,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施项目限批。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
凡是地方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从源头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要通过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唤醒各乡镇政府的主体意识、大局意识,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提高执法者严格执法的责任意识,令行禁止的整体意识,营造严格执法的有利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0月)
各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并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按时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有关部门要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将本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