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消除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1、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以及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改建项目一律停建或停产;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产或者关闭。
2、继续开展沿河缫丝企业排查,完善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消除隐患。
3、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建设项目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
1、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2、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
3、对企业试生产超过1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按照《企业试生产超过1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视为投入正式生产进行处罚》(环函〔2007〕112号)的解释,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4、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危害群众健康的重点行业整治
集中整治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大的选矿、火力发电、镁制品等企业,推进我县节能减排工作。
1、全面开展流域污染整治。要制定并实施选矿企业整治计划,8月1日前,责令9家无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小铁选厂停止生产;对于缫丝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直至关停。
2、要全面开展水泥、涉铅等企业排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予以取缔,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直至关停。
3、对解决群众反复投诉、上级多次交办而迟迟未解决的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餐饮业油烟、噪声及道路交通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逐一解决。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县政府成立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