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岫政发〔200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07〕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节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岫岩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希望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重点,采取措施,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节能目标责任体系,加大节能宣传力度,保证节能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要抓好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商业和居民节能、农村节能、政府节能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节能工作,特别是要突出抓好菱镁、铁选、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节能工作。三是要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督察考评,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县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环保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县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节能指标的分解、考核、评价及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全县节能工作的日常考核、协调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