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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八)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要认真抓好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冶金和矿产品深加工,以及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要严格控制高耗能、低附加值的产业和行业,努力改变我市产业、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十九)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快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专项资金和科技资金投入要优先用于企业节能改造和技术研究,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通过技术进步来降低能耗,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十)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505号)要求,认真抓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落实。
  (二十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节能降耗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资源节约。要加快淘汰一批污染严重企业,改造一批重点企业,限期治理一批不达标企业,重点监管一批消耗高、污染多的企业。着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依托,积极争取国债和世行改造资金等,扩大引资渠道,推动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发展节能型和资源循环利用型经济。
  八、强化节能法制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二十二)健全节能法规。有关部门要适时研究制定鞍山市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对节能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明确和细化,进一步规范合理用能行为。
  (二十三)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节能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要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和公共设施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情况,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产品能耗限额、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等。要加大对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限制措施,对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工艺、设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或采取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电和停供电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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