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确保重点用能企业完成节能目标,不断降低能源消耗
(十三) 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市经委、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对我市被列入国家和省节能降耗考核审查范围的8户重点用能企业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其按期完成节能目标。市经委要加强对全市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对其分期分批开展节能自愿行动,与重点用能企业签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重点抓好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工作,并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
(十四)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开展能源审计,强化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被列入国家和省、市“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的企业,要制定节能规划和措施,并按节能行动方案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强化监督和考核。其它企业也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企业内部要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实行节奖超罚,同时积极开展节能改造,淘汰高耗能工艺、设备和技术,不断提高节能降耗水平。
六、加强政策扶持,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2007年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开展节能宣传、咨询和培训,开发研究节能技术,支持节能监察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节能奖励,以及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补贴等。市经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额度、审核程序、补贴比例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价格、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部门要运用调控手段,鼓励和引导能源合理消费。凡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确定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技术、材料和设备。对被列为国家、省重点用能企业和参加市节能自愿行动的企业,其采取的重点节能措施和改造项目要给予优先扶持。各相关部门和节能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协调,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七、促进结构调整,加大技术进步力度
(十七)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及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制定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淘汰和关停一批小炼钢、小水泥、小镁砂、小选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