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节能工作,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考核
(一)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3.8%,年均降低5.3%,各县(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单位GDP能耗降低23.8%;各行业和领域中,工业单位GDP能耗降低22%,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商业服务业、农业、政府机构及其它行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1.8%。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努力增强责任感,切实把节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完成。
(三)加强考核评价。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和完善考评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把节能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刚性指标和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节能目标、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定期组织考核,每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市经委、统计局、节能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调度、统计、分析、评价、监测和监督。要建立奖惩制度,对指标完成好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指标完成不好的要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强化节能源头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今后凡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对可行性报告的合理用能篇(章)进行评审,节能评审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统一组织进行。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及批准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达到节能标准和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市经委、节能办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和验收。对擅自批准违规项目建设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