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机动车定期检测制度
在用机动车要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检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初检、年检和抽查检测工作。初检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车辆牌照;对年检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对抽查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暂扣机动车行驶证,责令限期治理,经复测达标的发还行驶证。对检测达标的车辆发放《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无证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五、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严肃查处未取得《合格证》和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机动车污染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对车辆多、生产任务重的企业和公务繁忙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登门服务,上门检测,实施有效管理。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个别玩忽职守,有法不依或以权谋私的人员,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危害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对违反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公开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开曝光。
要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在用机动车冒黑烟问题。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工作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环保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根据各有关部门职责和人员变化情况,调整县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部分成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兰真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齐经彦 县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曹贵洪 县环保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