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知
(岫政办发〔2007〕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考核指标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
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和《
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对我县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1、在用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2、凡在我县境内销售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机动车维修单位,必须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报废标准,按规定报废所有超过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的机动车,报废车辆一律集中处理,不得出售、转让。
二、建立车辆申报制度
1、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每年4月1日前必须同时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形式向环保部门申报车辆的型号、数量、己使用年限、排气污染等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抽查检测。
2、新车、转入车自注册登记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尾气证》,其它车辆按照《尾气证》标注的期限按时办理。
3、拒报、谎报机动车数量、型号、已使用年限和排气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要依据机动车污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立完善车辆管理数据库
县环保部门和交警部门要互相配合,由交警部门在每年年初向环保部门提供在用车辆数据,环保部门据此建立健全环保检测的车辆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在用车辆数据库和环保检测数据库,核准每年机动车排气的参检率,确保机动车环保参检率达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