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做好保险工作
参加保险是搞好防汛工作、减轻洪涝灾害损失的有效措施之一。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群众和企业参加各种保险,同时要积极配合保险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防汛物资、器材的储备、保管、供应及防汛车辆调度工作
(一)县防汛指挥部直接掌握的防汛物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
1、水利局负责在镇内储备4.5万条纺织袋、铁线10吨、桩木10立方米及相应数量的土篮、锹、镐、扁担、大绳、救生衣等。
2、县商业局负责在镇内储备一定数量的照明、防雨设备、食品等。
3、县石油公司负责储备汽油200吨、柴油80吨及相应数量的机油。
4、县林业局负责在镇内圈定桩木100立方米。
5、县卫生局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药品及医疗器械。
6、县城镇防汛指挥部负责在环城堤吴家哨附近圈定一个取土场,规划好运输路线,准备一定数量的车辆,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编织袋,以备抢险之用。
以上部门于6月20日前将防汛物资的储备地点、品种、规格、数量及责任人的落实情况报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县水利局)备案。
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做好重要险区、部位、险工险段的防汛物资、器材的检查、储备、保管工作,落实责任,保证抗洪抢险需要。物资储备的落实情况于6月20日前报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二)县公安局负责安排防汛检查,抢险车辆。
1、汛前编排好防汛车辆值班表,报县防汛指挥部备案。所调车辆由县防汛指挥部调度使用。
2、防汛值班从2006年7月1日开始,8月20日结束。其中:7月1日至7月20日每天安排1辆防汛值班车;7月21日至8月20日每天安排2辆防汛值班车。
3、7月20日至8月31日,逢有较大雨情时,县公安局指定专人到县防汛指挥部值班,以备调用足够的货车待命抢险。
(三)主汛期到来之前,县交通局要对县级及县以上级别的公路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督促、协调乡镇(办事处)搞好辖区内各级道路的防汛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全力做好抢险准备工作,出现险情后,要尽快组织抢修,保证抗洪抢险和救灾的需要。6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县防汛指挥部。
第十二条 做好汛期测报、通讯联络、宣传报道工作
(一)县气象局要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手段,重点搞好我县境内的长、短期预报,要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和县领导通报雨情,每日及时发布天气预报。主汛期(7月20日至8月20日)要派专人到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县水文局要及时认真地观测、上报水情、分析水情发展趋势;气象局、水文站下设的观测点及三座水库必须严格遵守报汛制度,不准出现漏报、迟报、错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