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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岫政务发[200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5]2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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