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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送南京市201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三)公示

  1、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申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市财政部门公示经过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姓名等基本情况,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资料,并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1、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16K纸);

  (2)《江苏省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A3纸);

  (3)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证件照片一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4)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的原件。

  2、需要装订的材料(A4纸):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或会计相关高级资格证书复印件;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近三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单位已公示无异议的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2)本人签名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3)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获奖情况,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并盖章。

  (4)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应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

  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申报人提供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或会计相关高级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须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其它会计相关高级资格证书复印件须由相关主管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上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以上需装订的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财政部门审核受理后退回原件。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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