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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会计系列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市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连续担任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和系统)、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财务会计或相关工作以及审计、评估业务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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