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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七、高温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高温季节加班时是否可计入加班工资基数?

  答: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根据上述精神,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折算月制度工作时间的工作日应为20.83天。

  八、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或岗位,可否将高温津贴核入计件单价或工资提成比例内发放?

  答:这种做法比较繁琐,涉及到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及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产品市场份额以及经济效益等。再加上高温津贴仅是季节性发放的特殊津贴,因此实际操作起来很容易模糊“额外补偿”的概念。一旦发生争议,不便举(取)证。因此实践中还是按额外劳动消耗补偿的原则处理为宜。

  九、高温、高湿环境下因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有何具体规定?

  答: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费用。

  十、机关事业单位是否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答:由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所以,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十一、如何确保“高温津贴”政策落到实处?

  答:“高温津贴”和其他备受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样,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也要关心、关注高温津贴工作的实施情况,以共同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十二、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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