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个因素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后者由于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或用人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等,目前国家尚未做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建议各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的形式予以明确为宜。
三、使用农民工、聘用工特别是环卫一线工人的单位是否也要支付高温津贴?
答: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一项地方劳动标准,也是政府 “关注民生”的行政性举措。因此,我区境内各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
环卫一线工人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绝大多数长期在室外露天作业,农民工也相对集中,他们的辛勤劳动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考虑到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特殊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这次实施高温津贴将环卫一线岗位纳入其中。
四、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支付高温津贴?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五、为什么高温津贴标准不做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如何把握确定?
答: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一项社会管理工作,必须适应各类不同用人单位的情况。我区规定“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这是综合考虑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所必须的最低补偿以及各类用人单位资金承受能力而采取的积极措施,有利于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内部各类岗位(人员)不同的津贴标准。
企业各类人员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应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专项集体合同予以明确规定。
六、此次高温津贴与有些企业一直以来按规定发放的高温(岗位)津贴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一回事。这次实施的高温津贴,是根据我区夏季高温(高湿)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持续时间较长的特点而设立的,属季节性发放的津贴;而以往有些企业以往发放的高温(岗位)津贴,是计划经济时期在国有企业中根据行业、企业、工种的不同,为高温岗位的职工常态工作时的额外补偿而设立的,属岗位性津贴。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往实施的高温(岗位)津贴范围小,数额低,其功能后来被逐步弱化,目前大部分企业已在内部工资改革中将其归并到其他工资单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