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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区企业高温津贴标准发布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将《关于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关于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要设立高温津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问题已愈来愈引起各级政府和广大劳动者的关注。我区夏季高温、高湿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时间较长。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在整个夏季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又要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有必要设立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工资性津贴。特殊工资性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身体健康损害所给予的物质补偿。我区实施高温津贴政策,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维护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稳定用人单位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员工队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二是高湿。因我区属低纬度地区,南濒热带海洋,北为南岭山地,境内河流纵横,热量丰富,气候湿润,且有雨季与热季重叠的特点,尽管年内气温达到35℃以上的日历天数不如一些高纬度地区,但由于雨、热同季,在太阳辐射、大气环流等因素综合作用下,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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