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象州县大乐镇大乐社区等6个村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批复
(桂国土资函〔2011〕1244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
按照《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0〕2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5月22日牵头组织对象州县大乐镇大乐社区等6个村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审。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象州县大乐镇大乐社区等6个村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二、象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开展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批复后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