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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城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桂林市城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
(桂国土资函〔2011〕129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审批桂林市城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请示》(市政函〔2011〕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桂林市城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予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桂林市城区水泥用灰岩、水泥用粘土等矿产比较丰富,矿业特别是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一定的地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你市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加大矿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力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有偿开采和集约利用,促进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做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自治区在桂林市城区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勘查工作;按照《规划》确定的要求,正确引导和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增加后备资源储量,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

  四、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重点发展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鼓励组建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严格控制新建矿山数量,到2015年全城区矿山总数控制在18座以内。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开采分区、开采准入条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建筑用砂、石、页岩等矿产要实行集中定点开采。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严禁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用粘土矿产,严禁在禁采区内开办新矿山,严禁破坏有旅游价值的自然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桂林市城区旅游资源极为丰富,要切实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加强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抓好朝阳乡砖厂、两江砖厂、卫家渡砖厂等砖瓦用粘土停采区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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