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是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和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自治区建设厅委托,负责全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职责:
(一)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和资质等级动态情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监管,报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企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定期公布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质量保证体系、资质等级标准、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生产过程、混凝土检验资料、试验室计量器具、统计分析资料、交货检验中混凝土见证取样情况、施工质量等。
第三十五条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人员及技术操作岗位人员应经统一考核合格,取得相关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从事预拌混凝土工作。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岗位合格证书由宁夏建设厅统一核发,培训、考核和备案工作由自治区有关机构具体办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出现争议时,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双方协议委托当地仲裁机构办理。
第九章 质量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混凝土入泵为界点)的质量,因预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通报,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不予年检。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