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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混凝土在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召集企业代表参加的混凝土浇筑交底会议,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提出技术要求,提交《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做好交底记录并存档,严格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经现场验收与检验后严禁加水,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三十条 浇筑混凝土的顺序及方向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混凝土接槎在混凝土初凝前覆盖,出现冷槎混凝土时,应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浇筑柱和墙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凝土产生离析及浮浆;对浇筑板面出现的浮浆,禁止采用撒干料方式处理,可采用真空吸水或其它处理方法,混凝土表面开始收浆时,须进行二次或三次压光。

  第三十一条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措施和《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采取以下有效养护措施:

  (一)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小时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实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二)混凝土浇水养护时间:对使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当采用其它水泥时,混凝土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三)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符合拌制混凝土用水标准;

  (四)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五)冬期施工,不得浇水;

  (六)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七)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二)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复检报告;

  (三)预拌混凝土交货强度检测报告,氯化物、碱总含量计算书,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其它检测报告如:抗渗、抗冻、耐酸、耐碱、耐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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