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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现场时,施工单位还必须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单位和企业应当在《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分次记录》上会签。验收主要内容:

  (一)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合时间,记录运输车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的应退货;

  (三)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供应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征得企业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由实验室按规范要求调整。

  第二十五条 判定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合格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强度以施工现场三方见证取样为试样,经现场标准养护,强度试验结果满足《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要求;

  (二)坍落度以施工现场测定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坍落度值之差符合《预拌混凝土》表1的规定;

  (三)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含气量的出厂检验值与合同规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5%;

  (四)氯离子总含量的计算结果以出厂检验结果为准,且不超过《预拌混凝土》表2最高限值;

  (五)合同有特殊要求时,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满足《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的规定;

  (六)其它特殊要求项目的试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工程完工时,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工程预拌混凝土用量汇总表;

  (二)合同及合同评审资料;

  (三)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复验报告;

  (四)提供生产混凝土所使用材料的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五)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六)混凝土出厂检验强度试验报告、抗渗试验报告、混凝土强度评定统计结果;

  (七)交货检验记录;

  (八)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第七章 施工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方案,确保模板和支撑体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施工单位申报的混凝土浇筑申请经专业监理工程批准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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